(一)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二)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有上述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的,单位同样能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合同。
(四)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时,该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