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避免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若有业务往来要做好清晰记录,配偶也不要参与此类混同行为,防止因财产界限不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担责。
(二)对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要明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若不是则保留相关证据;若债权人要求配偶追认债务,要谨慎评估后再做决定。
(三)配偶要关注股东在公司的行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