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盗伐林木情况,若盗伐量达到二至五立方米以上或者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相关部门会立案追诉,要避免此类盗伐行为。
(二)滥伐林木时,滥伐量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应依法依规进行林木砍伐。
(三)故意毁坏他人林木,出现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情形之一,会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不可实施此类故意毁坏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