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事故责任明确,由事故责任人偿还。像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救助基金垫付后,过错方需偿还;若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偿还责任。
(二)若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保险公司追偿其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的费用。
(三)若事故由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导致,救助基金垫付后,由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