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将房屋判给男方,剩余房贷是男方个人债务。男方要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数额用婚后还贷本息总额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再除以2得出。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的房贷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一般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