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出资。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避免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其他发起人股东要监督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需对其未出资导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面临破产情况时,未出资股东要及时缴纳未出资部分,防止因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产生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