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交通补偿费范围。在追尾事故中,若责任明确,无责方因车辆维修无法正常用车,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全责方要赔偿。
(二)费用需合理必要。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费用通常会获支持,而高价租车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可能不被认可。
(三)保留费用票据。无责方应保留好实际交通费用票据,作为后续索赔证据。
(四)协商不成可起诉。若双方就交通补偿费协商不成,无责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