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可先与该股东沟通,要求其返还侵占的45万财产,表明公司态度,若股东积极配合返还,可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若沟通无果,公司可收集该股东侵占财产的相关证据,如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等,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股东有积极退赃、悔罪等表现,公司可根据情况出具谅解书,为其争取从轻处罚;若股东拒不退还,公司可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