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费用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若有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后仍不足由侵权人承担。
(二)事故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费用。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1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不担责。
(四)符合条件,受害方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