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妻子想离婚,主动和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法院调解离婚,可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若妻子不想离婚,在庭审时表明不同意离婚,提出夫妻感情未破裂,列举共同经历、感情基础等证据,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通常不会判离。
(三)若法院首次未判离,之后对方再次起诉,妻子要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收集有利证据,像财产来源、子女成长环境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