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比例:在同等责任下,事故双方各自承担50%的偿还责任,确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按此比例核算各自偿还金额。
(二)交强险赔偿优先:事故双方先使用交强险进行赔偿,减轻后续按比例分担的费用压力。
(三)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担: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双方按照50%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四)依法追讨未偿还部分:若一方未偿还其应承担的部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