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尽快确定胁迫行为是否终止以及终止时间。若胁迫已终止,且距离终止时间未超过一年,当事人可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二)若受胁迫状态已超过五年,无论胁迫是否终止,因撤销权已消灭,当事人不应再主张撤销权,可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
(三)若受胁迫状态持续五年后才终止,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未超过一年,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受胁迫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