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裁定撤销:若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撤销;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定有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撤销。
(二)未生效裁定撤销: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裁定有误,可直接撤销;作出裁定的法院发现裁定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可依职权主动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