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人在符合条件时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确认自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了自己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
(二)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以及该错误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
(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