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且未付清尾款,双方先协商,可让一方拿房子并承担后续尾款,同时补偿另一方;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先判一方使用房屋,等拿到完全产权再另案起诉。
(二)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剩余尾款由产权登记方继续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