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生效的离婚判决,由于婚姻关系已解除且无法恢复,不存在对离婚本身反悔恢复婚姻关系的途径。
(二)在财产分割方面,若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出现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法定情形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但无合理事由法院一般不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视为隐藏、转移等行为的类似情形,那么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