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度,并且行使权利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