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可办性:撤诉后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离婚事宜达成一致,能去民政局办离婚。
(二)准备材料: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必需材料。
(三)申请流程: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四)冷静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给予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五)领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