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赔偿:有固定收入就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就按此计算,不能证明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算。
(二)护理费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算;没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算。
(三)营养费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各地司法实践一般每天几十元。
(四)最终赔偿:结合具体案件,由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定“三期”时长,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