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解除保全
1.若申请人自愿或撤诉获法院准许,申请人要主动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且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法院会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3.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保全错误等法定情形出现,法院依职权解除。
(二)法院裁定与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情况紧急的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