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先确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这决定了可执行房产的范围。若为共同债务,双方名下房产都可能被执行;若为个人债务,仅能执行负债方名下房产。
(二)了解唯一住房执行条件。即使房产是唯一住房,若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等,也可能被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