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收集如家庭日常消费票据、店铺经营流水等证据,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二)若贷款仅为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夫妻共同事务,且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可收集贷款资金去向、对方参与违法活动的证明等,证明是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