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和对方沟通,化解彼此矛盾,表明珍惜婚姻、愿改善关系的态度,争取让对方撤诉。
(二)在法庭上举证夫妻感情未破裂,提供过去甜蜜回忆、共同克服困难的证据,列举近期相互关心照顾的事例,强调家庭和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共同规划。
(三)若对方以法定离婚事由起诉,针对具体理由反驳,如对方以分居起诉,证明分居是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而非感情不和。
(四)若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积极修复感情,防止再次被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