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人无违法行为,因正常商业风险致厂子倒闭,法人通常不担责,厂子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此时法人可积极配合清算工作,保障程序合法合规。
(二)若法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停止这种行为,与厂子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法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需补足未出资本息,对厂子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厂子解散后,法人应及时组织清算,避免厂子财产贬值、流失,否则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厂子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