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欠款债权,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进行均等分割。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欠款,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共同债权分割原则处理。
(三)若是一方个人债权,如婚前债权或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个人事务产生的债权,不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应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分割;而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