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团伙盗窃案中,发现自己属于从犯,应积极向司法机关交代自身在犯罪中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嫌疑人无论主犯还是从犯,都可通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争取从轻处罚。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各成员作用、退赃退赔情况、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