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情况而言,若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股东已完成足额出资,同时对公司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股东不必为公司借款担责,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以自身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
(二)在特殊情形中,若有股东借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此事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便该股东对借款不知情,也可能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那么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