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需传唤违法嫌疑人时,要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注明到案经过、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强制传唤。
(三)强制传唤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以防止危险发生为限度,完成执法程序后及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