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要明确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企业自身注意监测市场相关情况。
(二)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关注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以及商品或服务关联度等因素,评估是否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
(三)企业认定驰名商标时,要收集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四)当驰名商标权益受侵害,可根据侵权实际情况选择行政或司法途径,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