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从构成要件方面介绍认定方法:
主体要件
主体范围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排除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故意心态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有携款潜逃、肆意挥霍财物、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单位财物的认定 :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已经在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债权等。
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管理”是指对单位财物直接进行保管、处理、使用的权力;“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如采购员在采购过程中经手货款等。
非法占为己有 :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也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处分,使单位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常见的行为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等。
侵吞 :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例如,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资金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拒不交出。
窃取 :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比如,仓库管理员利用自己管理仓库的便利,偷偷将仓库中的货物运出占为己有。
骗取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例如,企业的销售人员伪造客户退货的假象,骗取单位的退款。
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要注意与其他类似犯罪,如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