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合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可供选择的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但所选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如下: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