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限定,原告启动诉讼流程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能够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流程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可否符合必要共有诉讼的要求进行审查,分别分别情况作出处置: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有被告要求,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有被告要求但符合诉讼要求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诉讼。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有诉讼的要求,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之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