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此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证明等,与对方协商退还,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结婚一年半已登记且共同生活,一般彩礼可不退。但因给付彩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法院会综合多因素酌情判返还部分,此时双方可先就返还数额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