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所以债权人应按此流程操作,避免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担责不被支持。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或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担责。债权人需注意保证期间及时行权,避免与债务人串通骗保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