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若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确认自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是因不可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之前的诉讼。
(二)诉求方面,明确提出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诉求。
(三)事由方面,准备好能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且损害到自身民事权益的证据。
(四)时间方面,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去提起诉讼。
(五)管辖方面,向作出那些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