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足额出资且无滥用权利等情形,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此时不能起诉股东要欠款,应按破产程序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二)若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收集出资证明等证据,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三)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准备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