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优先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你虽然实际居住了5年,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优先权。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以同一房产再次抵押,银行的抵押权同样需要通过登记来确定优先权。如果信用社的抵押权已登记,那么信用社在法律上具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你要求借款人将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的问题,由于你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存在信用社的抵押权,你目前无法直接要求过户。建议你尽快与借款人协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抵押问题。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