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要避免妨碍执行行为,比如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积极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二)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按照法院要求履行义务,这样能降低被拘留的可能性。
(三)法院实施拘留需经院长批准,使用拘留决定书,若遇到未经此程序的拘留,被执行人可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