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已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进入冷静期,双方决定不离婚,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申请自动撤回,婚姻关系维持,无需额外手续。
(二)若在冷静期内反悔,不需要等到冷静期结束,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表达撤回离婚申请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实情况,确认后撤回并留存相关材料,结束离婚登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冷静期开始计算,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