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另一方非公司股东时:
1.若夫妻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二)公司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时:
1.通常均等分割股权,要遵循公司法股权转让等程序。
2.双方无法达成分割一致,可评估公司资产确定股权价值后合理分割,同时兼顾公司运营稳定和其他股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