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事故科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若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从而撤销原认定书。
(三)复核只有一次机会,且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不会被受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