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符合规定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垫付后可向致害人追偿,所以出车祸后可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申请垫付。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抢救费用超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等情况时,垫付丧葬及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遇到此类情形可向该机构申请。
(三)责任明确时肇事者有垫付义务,若其拒绝,受害人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