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要写清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并在规定期限作出复核结论,若存在事实不清等情形,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二)若超过复核期限,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认定书的异议,由法院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