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假货30万的情况,若想争取从轻处罚,行为人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方式立功;案发后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赃款,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同时在庭审等环节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
(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准确界定“假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范畴,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无误。
(三)若存在累犯、抗拒抓捕等从重处罚情节,司法机关应依法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