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条能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可能性,符合起诉基本条件。
(二)法院受理后会审理案件,若被告称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原告要进一步证明借款已交付,比如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为提高胜诉几率,除借条外,应尽量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