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若投保商业险,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二)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道路管理者等主体因管理维护缺陷等过错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存在社会救助基金且符合条件时,受害人可申请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肇事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