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判缓刑,法院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若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若当庭宣判,要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若定期宣判,宣判后应立即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