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承担
若车辆撞损致当事人受伤,治疗及恢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误工损失由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若仅车辆受损无人受伤,通常不赔偿误工费。
(二)交通费承担
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若受损车辆用于经营性活动,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由责任方承担。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责任方自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