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卖假货金额达45万,要重视证据问题,确保销售金额有充分证据证明,同时要判断伪劣产品是否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
(二)犯罪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若在犯罪中为从犯,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四)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若已涉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有利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