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追加该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